首页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出境检疫监管 第三十八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出境检疫监管 第三十八条 需要向境外推荐注册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将通过初审的出境生产企业名单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评估,统一向输入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