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经评审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注册登记证;

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具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