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进境检疫监管 第二十七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进境检疫监管 第二十七条 境内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建立中药材进境和销售、加工记录制度,做好相关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同时应当配备中药材防疫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中药材防疫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