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进境检疫监管 第二十五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进境检疫监管 第二十五条 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部门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需要由检验检疫部门出证索赔的,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规定签发相关检疫证书。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