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中药材在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地点,未经检验检疫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加工。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该产品由目的地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疫、加工监管,口岸检验检疫部门验证查验并做外包装消毒处理后,出具《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限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检疫。未经检疫,不得销售、加工。

需要进境检疫审批的进境中药材应当在检疫审批许可列明的指定企业中存放和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