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过境检验检疫 第五十九条 运输饲料过境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向入境口岸海关报检,并书面提交过境运输路线。 第六十条 装载过境饲料的运输工具和包装物、装载容器应当完好,经入境口岸海关检查,发现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物、装载容器有可能造成途中散漏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按照口岸海关的要… 第六十一条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未被列入第七条规定的允许进口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的,应当获得海关总署的批准方可过境。 第六十二条 过境的饲料,由入境口岸海关查验单证,核对货证相符,加施封识后放行,并通知出境口岸海关,由出境口岸海关监督出境。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