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