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检疫证明文件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

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