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擅自将进口、过境饲料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擅自开拆过境饲料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