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国家质检总局视情况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决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