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 第四十六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 第四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不确定的风险直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分析。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