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 第四十四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 第四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相关规定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确定风险信息级别。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