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 第四十三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核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