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网络,收集和整理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其他食品安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