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相关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

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