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十三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