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2012年) 第四章 许可证书的验收与保管 第十八条 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许可证书的验收与保管 第十八条 发证机构在验收许可证书时,发现有单证不符、包装损坏和许可证书缺失等情况,应立即封存,作出书面检验记录,由验收人员及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连同检验记录报许可证局处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