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2012年) 第四章 许可证书的验收与保管 第十七条 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许可证书的验收与保管 第十七条 发证机构须在收到许可证书当日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工作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按货运单数量认真清点无误后予以签收,并填写《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签收单》(一式三份,见附件2),签收单应于次日寄送发运单位和许可证局,签收单须存档3年。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