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通报进出口肉类产品安全风险信息。发现进出口肉类产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进出口肉类产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农业行政部门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