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肉类实施风险管理。具体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