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口肉类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
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关于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要求;
贸易合同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
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关于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要求;
贸易合同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