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二十三条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二十三条 出口肉类产品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