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进口经营者委托代理进口申请的,其代理人除提交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与进口经营者签订的协议以及营业执照原件。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