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和《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格式与内容,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