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涉及动植物安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