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与报检查验 第二十三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与报检查验 第二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受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报检,实施现场检疫查验,并按照有关规定抽样送专业的环保微生物菌剂符合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经符合性检验及卫生学检验合格的,方可放行。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