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与报检查验 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与报检查验 第二十四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送检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对首次检验已经合格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