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十八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依据《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对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合格的微生物菌剂,出具《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