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进口经营者申报的微生物菌剂主要成分与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是否一致;

微生物菌剂中是否含有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危险或者较大风险的微生物菌种(群);

微生物菌剂是否已经在出口国进行安全生产和使用;

项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是否具备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专业学历或者资格;

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是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