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我国境内的进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经营者、品牌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对出口玩具在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发生质量安全事件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玩具缺陷而未报告的; 对应当召回的缺陷玩具拒不召回的。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