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