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擅自调换、损毁检验检疫机构加施的标志、封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