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出口未获得注册登记的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