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企业安全质量控制体系未能有效运行的;

发生国外预警通报或者召回、退运事件经检验检疫机构调查确属企业责任的;

出口玩具经抽批检验连续2次,或者6个月内累计3次出现安全项目检验不合格的;

进口玩具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质量缺陷,或者发生相关安全质量事件,未按要求主动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和配合调查的;

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