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按照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对所使用的高风险原材料应当实施进货台账管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包括:企业质量控制过程;企业在原料、产品设计、生产工艺、成品及外包加工等安全质量关键控制点情况;企…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该企业加严管理,对该企业的进出口产品加大抽查比例,期限一般为6个月。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玩具实验室实施监督管理。玩具实验室应当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资质认可并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指定。 第二十九条 进出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三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玩具的召回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