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责令整改以符合要求:
首次因致病性微生物、环境污染物、农兽药残留等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遭到输入国家或者地区退货的;
连续抽检三个报检批次的产品出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
原料来源不清,批次管理混乱的;
一年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同一不符合项达到三次的;
未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的。
首次因致病性微生物、环境污染物、农兽药残留等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遭到输入国家或者地区退货的;
连续抽检三个报检批次的产品出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
原料来源不清,批次管理混乱的;
一年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同一不符合项达到三次的;
未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