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出口水产品备案养殖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备案:

存放或者使用中国、拟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未标明有效成份或者使用含有禁用药物的药物添加剂,未按规定在休药期停药的;

提供虚假供货证明、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备案号的;

隐瞒重大养殖水产品疫病或者未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的;

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

备案养殖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养殖规模扩大、使用新药或者新饲料,或者质量安全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后30日内未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的;

一年内没有出口供货的;

逾期未申请备案延续的;

年度审核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