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出口水产品备案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和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协作。备案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养殖场监管情况定期通报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生产企业对供货证明核查情况、原料和成品质量安全情况等定期通报备案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