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机构和企业通报进出口水产品安全风险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