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三十七条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水产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和环境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抽样检验,并对出口水产品生产加工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进行验证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