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三十八条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三十八条 没有经过抽样检验的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对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报告、装运记录等进行审核,结合日常监管、监测和抽查检验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符合规定要求的,签发有关检验检疫证单;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