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出口水产品养殖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备案:
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对申请备案的出口水产品养殖场进行审核。符合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查批准颁发备案证明。
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对申请备案的出口水产品养殖场进行审核。符合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查批准颁发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