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监测中心对收到的进出口工业品风险信息进行分类、归档、统计,并做好风险信息的档案管理工作。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为3年。涉及重大案件、典型案例等事项的档案,做长期或者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