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风险信息评估 第十四条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风险信息评估 第十四条 产品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时,做出评估的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国家监测中心应当及时组织对产品风险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