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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发证机构设置

第五条 许可证局根据商务部对许可证管理的宏观要求,按照方便企业、减少机构重叠的原则,研究制定发证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第六条 地方发证机构原则上应与地方配额管理部门在机构或人员上实行分离。发证机构设置及其工作人员配备由地方外经贸委(厅、局)负责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调整或分离。 第七条 地方设立发证机构的原则及条件: 第八条 各地方发证机构根据发证工作量制定人员配置方案,人员配置方案须报许可证局备案。 第九条 许可证局会同商务部主管业务司对各特办发证业务处、各地方发证机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从事发证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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