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地方设立发证机构的原则及条件:

原则上一个省级行政区设立一个发证机构。地方设立发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有一定的发证工作量。

配置计算机等发证专用设备,并实行了统一的网络化管理。

配备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熟悉外经贸方针、政策、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的专职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