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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严格遵守许可证业务、设备、财务、印章、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发证机构或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单项商品发证权,直至取消全部商品发证权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各发证机构发生上述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应调离岗位,并视情节轻重由各发证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并追究主管… 第四十二条 许可证局负责对发证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取消发证机构发证权的处罚在报商务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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