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上述培训后方可上岗。

各特办工作人员派出前由许可证局负责组织培训。各地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由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许可证局将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发证工作人员培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