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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业务培训

第三十七条 许可证局负责统一管理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编写发证人员培训教材。培训内容包括外经贸政策、配额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计算机操作及软件使用。 第三十八条 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上述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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