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各发证机构发生上述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应调离岗位,并视情节轻重由各发证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